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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科技: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7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企业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既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还要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同时,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每年度至少现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金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等条件,结合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在满足《公司章程》约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比例

1、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实施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经营计划、盈利情况、资金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及决策程序进行审核,并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监事表决通过,在监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3、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过程中,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因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决定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后拟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及时予以披露。

3、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周期

公司以三年为一个股东回报规划周期。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后,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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