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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7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并由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评议后,应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第十五条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应明确专人列席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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