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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康医药:瑞康医药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作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专项意见

在详细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和执行有效,公司内部控制具备了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终止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的

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系经过充分考虑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终止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认真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的议案》及相关会议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终止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是公司结合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等诸多因素作出的审慎决策,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及既定战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四、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我们同意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违规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已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能够有效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3、报告期内,除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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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 滨 柳喜军 于建青

2021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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