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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康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4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及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二、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议案的事前认

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涉及的关联交易价格和定价方式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北京龙慧康东方医药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龙慧康东方医药有限公司为韩春林(韩旭、张仁华之子)控制的企业,韩旭、张仁华系北京龙慧康东方医药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发行完成后,北京龙慧康东方医药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将在原基础上继续增加。北京龙慧康东

方医药有限公司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并申请股东大会批准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续聘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及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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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 滨 柳喜军 于建青

2020年8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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