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张仁华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80 号
张仁华:
你作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于2019年4月25日质押所持公司股份13,527.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9%,占持有股份的46.99%。你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公司于5月21日晚间才披露股份质押情况的公告。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