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文峰 武志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