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核查了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截至2019年6月30日,不存在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018年6月5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公司对讷河市史丹利聚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史丹利天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市史丹利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翁牛特旗史丹利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郓城史丹利瑞和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合计9,378.36万元的财务资助,原因系公司对上述5家农业合资公司减资或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了变动,5家农业合资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由此导致公司内部往来资金的性质变为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披露的《关于收回财务资助款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显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对上述5家农业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5,763.16万元。
公司已制定了款项收回计划并责成专门部门及人员负责执行。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在被资助方全部偿还借款前将持续计提坏账准备,存在影响公司损益的风险。
公司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款项收回计划,紧密跟踪和了解被资助方和担保方的财务情况,视情况采取合适措施催收款项,保护公司利益,并对后续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为全资子公司山东华丰化肥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50,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内实际未发生担保业务。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文峰 武志杰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