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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拓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8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二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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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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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向董事会提出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二)审定、完善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批准和调整年度审计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检查审计工作和听取重大审计项目的情况汇报;

(六)考核、评价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并出具书面意见;

(七)考察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

(八)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九)解决和协调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审计部门履行监督与评价职能;

(十)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十一)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十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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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包括2/3)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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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10年。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初稿,审阅意见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四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对审计后的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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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同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并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深圳证监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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