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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拓电子: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8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22-001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1月6日,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在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9楼公司会议室举行了第二十九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2月31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吴涵渠先生召集并主持。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由原来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名调整为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名。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以及办理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十条 …… 如未发生《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 ……第十条 …… 如未发生《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 时间限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除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其合营、联营企业等主体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范性要求。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决。 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次日立即就任。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选举通过后即时就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已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名。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名。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中的一家或多家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相关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划入公司帐户之日起生效。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余条款不变。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议案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由于公司董事会人数调整,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

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四条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四条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7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余条款不变.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独立董事工作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文件以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没有《公司法》第147条所规定之情形者; (二)不是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人员及尚未解除市场禁入禁令的人员; (三)非国家在职公务员; (四)具有本制度第四章所要求的独立性; (五)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六)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除出现上条情况及《公司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
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立董事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余条款不变。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独立作用,确保公司年报披露的质量,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独立作用,确保公司年报披露的质量,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余条款不变。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关于修订<总裁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总裁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裁的工作权限和程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裁的工作权限和程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余条款不变。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6、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将其解聘: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余条款不变。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益,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益,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余条款不变。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内部审计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

当不少于三人。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余条款不变。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 (七)考察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并向提名委员会提出任命或解聘的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 (七)考察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余条款不变。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吴涵渠先生、杨四化先生、杨文超先生、吴未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并将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将分别逐一进行表决。

本议案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李华雄先生、李毅先生、金百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将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将分别逐一进行表决。

本议案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议案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附件一:董事候选人简历吴涵渠,男,1962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在九江船舶工业学校任教。1989年至1993年在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任技术部副经理,从事电子产品质量检测和产品技术标准的研究。1993年组建公司,历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深圳市第五届、第六届政协委员。现为公司董事长、总裁。吴涵渠先生持有公司171,156,663股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拟任董事吴未先生系吴涵渠先生的子女,高级管理人员赵旭峰系吴涵渠先生的妻弟。除上述关系外,吴涵渠先生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杨四化,男,1978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大学MBA。1999年进入公司,历任财务部主管、采购部经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监事、投资总监、人力资源总监、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

杨四化先生持有公司1,837,740股股份,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杨文超,男,1966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国民生银行科技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助理、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现任公司董事、南京奥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奥拓翰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杨文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0,000股,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吴未,男,1991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16年加入公司,曾任公司投资经理、人力资源副总监。现任公司总裁助理、市场总监,深圳市创想数维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罗湖区第六届政协委员。吴未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吴涵渠先生子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赵旭峰系吴未先生母亲的兄弟。除上述关系外,吴未先生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李华雄,男,1963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自1988年起,曾先后在中南财经大学会计系,海南港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粤华电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公司,德隆集团,深圳市中科智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工作。曾任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深圳市国富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美佳音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李华雄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李毅,男,1958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省第九届政协委员,深圳市第三、五、六届政协委员,深圳市信息化专家委员会委员,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深圳市科协常委,深圳市委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深圳市雅都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金百顺,男,1960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工程师,高级经济师。1982年在深圳特区参加工作,曾任蛇口工业区企管部副主任,深圳市蛇口信息岛网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蛇口通讯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广东英得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首席数字官。现已退休。

金百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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