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人员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之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同意聘任沈旸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宋敏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徐 群、张炳生、钱荣麓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