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唐建新、张炳生、李晓龙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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