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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围海: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并回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4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并回复的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 47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对关注函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形成书面说明并披露如下:

一、请你公司核实上述董事辞职的具体原因,是否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违规担保解除等事项产生影响;

回复:

根据刘智慧先生、黄晓云先生、李静女士提供的辞职信,辞职原因均为“个人原因”。经公司与刘智慧先生、黄晓云先生、李静女士进一步核实,李静女士表示,因个人及工作精力有限的原因,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刘智慧先生表示,因个人发展原因,申请辞去董事长职务,后期将继续在公司任职,专注于市场业务开拓。另黄晓云先生于2021年1月21日已辞去公司副董事长和董事职务,2021年2月2日公司收到黄晓云先生的辞职报告,其因个人发展原因辞去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将不在公司任职。因上述人员离任将导致董事会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故根据三人辞职先后顺序,刘智慧先生将继续履职,直至股东大会增补董事完成。公司将于2021年2月8日召开股东大会增补董事,上述三人的辞职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违规担保解除等事项产生影响。

二、你公司目前董事会和管理层架构是否存在不稳定情况,是否对公司年报编制等产生影响;

回复:

根据公司收到辞职信的先后顺序,黄晓云先生、李静女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而刘智慧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但刘智慧先生已承诺,在新任董事选举上任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职务。公司董事会将在新任董事到位后,尽快选举董事长和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2021年2月2日,公司收到副总经理黄晓云的辞职报告,其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职务。除黄晓云先生离职外,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无变动。依上所述,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架构不存在不稳定情况。此外,公司具有完整的组织架构,年报的编写工作主要由公司管理层、财务部及证券部予以推进,三位董事的离任不会对公司年报编制等产生影响。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推进年报编制工作。

三、请你公司核查三名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说明其是否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回复:

根据《公司法》第六章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根据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节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三章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三名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逐一核实,三名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三名董事候选人中,戈明亮先生和汪文强先生长期在公司任职,具有丰富的项目运营和企业管理经验。

四、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以及其他你公司认为应说明的事项。

回复: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以及其应说明的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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