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管理层提交的《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就关于拟聘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2020年财务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经核查,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对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唐建新
李晓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