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省围海建设股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充分调动董事、监事的积极性,保证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于任期内的董事、监事薪酬和津贴事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董事、监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全部成员。
(一)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董事;
(二)内部监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监事(包括职工监事);
(三)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四)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五)外部监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监事。
第三条 本办法立足股东价值最大化,在遵循公司战略和推动经营提升的基础上,坚持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为更好地实现公司战略目标与经营任务建立激励保障机制,导向对长期业绩增长的关注。
(二)市场导向。尊重市场价值规律,实现风险与收益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
(三)多元化。满足公司在不同发展阶段人才的不同需求,确保薪酬激励体系灵活有效,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第四条 薪酬标准与发放
(一)内部董事参照《薪酬管理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并享受同等岗位相应津贴、福利等待遇。其中,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按薪酬制度确定职级,其他
内部董事按副总经理级确定职级。
(二)外部董事津贴标准为22万/年(税前),按月发放。
(三)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22万元/年(税前),按月发放。
(四)外部监事津贴标准为20万/年(税前),其中监事会主席额外津贴2万/年(税前),按月发放;
(五)内部监事的津贴标准按照《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参加公司现场会议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对于重大关键事项处理表现突出、对公司有特殊重大贡献者,可给予专项激励。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董事、监事履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损失及责任大小,要求相关责任人以其未发放的报酬部分,依法律相关规定,先行进行赔偿。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