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围海:关于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新发现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0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19-090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及新发现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围海股份”)于2019年9月5日披露公司通过内部自查,根据2019年8月30日公司后勤主管潘幼维女士的陈述,发现还有一笔疑似违规担保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并回复的公告》。公司又于2019年9月7日披露公司通过银行账户网银查询的方式获悉公司新增4个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但并未收到有关的法院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新增被冻结银行账户的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黑 01 民1438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及法律文书。经查询确认前次公告新增的4个被冻结的银行账户系被哈尔滨中院诉前冻结。同时,根据哈尔滨中院寄送过来的原告顾文举起诉状里陈述的事实理由,基本确认公司后勤主管潘幼维女士于2019年8月30日陈述中提及的疑似违规担保事项的真实存在。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应诉通知书》基本情况

哈尔滨中院已受理原告顾文举与被告(一)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围海控股”)、被告(二)围海股份、被告(三)宁波盖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瑞贸易”)、被告(四)冯全宏、被告(五)陈美秋、被告(六)张建林、被告(七)龚晓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将原告的起诉状原件送达公司,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公司。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借款合同》及《无限连带责任书》并未随《应诉通知书》寄送。

上述被告的关联关系说明:

(1)被告(一)围海控股系被告(二)围海股份的控股股东;

(2)被告(三)盖瑞贸易系被告(一)围海控股的股东,持有围海控股44.44%

的股权;

(3)被告(四)冯全宏系围海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围海控股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4)被告(五)陈美秋系冯全宏的配偶;

(5)被告(六)张建林系围海控股的财务总监;

(6)被告(七)龚晓虎系围海控股的监事、综合部经理。

2、诉讼请求

(1)判令围海控股立即尝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7990000.00元整;

(2)判令围海控股向原告立即尝还借款期限内利息969599.00元整(以97990000.00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0.67标准计算);

(3)判令围海控股向原告立即尝还借款期限届满2018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的利息24531135.66元整(以97990000.00元+969599.00元之和98959599.00元为本金,按年息24%计算)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4)判令围海控股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36000.00元整;

以上合计人民币125026734.66元整

(5)判令围海股份对围海控股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3、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理由及违规担保事项的情况

(1)以下内容摘自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理由

“2018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出借资金人民币壹亿元整。借款期限30天,借款期限内利息标准为按日千分之0.67;逾期利息按日千分之五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全部款项

转至被告(一)指定银行账户,但被告(一)只向申请人偿还了501万元,其余利息和本金至今未还。现尚欠申请人本息合计人民币123490734.66元。

签订《借款合同》同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了《无限连带责任书》,承诺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违规担保事项的情况

因围海控股、盖瑞贸易、冯全宏、陈美秋、张建林、龚晓虎等人均表示没有原告提及的《借款合同》《无限连带责任书》等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扫描件等,哈尔滨中院也没有将《借款合同》及《无限连带责任书》等相关证据材料随《应诉通知书》寄送给公司,公司暂时无法披露违规担保的具体协议内容。公司将在取得相关文件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未知是否还存在其他控股股东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的其他违规事项,因此尚未知是否存在由此引发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截止本披露日,公司自查发现的所有违规担保情况

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于2019年5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进展公告》,又于2019年8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公司新发现的违规担保的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余额约为7.18亿元,分别为6亿元; 680万元本金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 13,433,713.05元本金及其利息及违约金;97,990,000元本金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

鉴于上市公司通过自查发现还有疑似合同诈骗的违规担保情况存在,涉及合同金额3.7亿元,公司已于2019年9月4日上午向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9月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并回复的公告》。上述违规担保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立法精神,公司将积极应诉,主张上述违规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先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解除担保并尽快偿还有关债务,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同时,公司将委托律师事务所就违规担保事项启动司法诉讼程序,积极维护上市公司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五、风险提示

上述事项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但尚未结案,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黑龙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 01 民1438号《应诉通知书》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