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蔡宁、黄董良、陈农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