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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0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优质审计服务的专业服务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因工作需要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拟聘任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22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及市场价格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薪酬方案的制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将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将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剩余的超募资金人民币31,760,517.79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荣富 肖杰 夏阳

刘洋

2022年1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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