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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医药: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8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向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出具的《关于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潘爱华、王立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2号),具体内容如下:

“前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规范运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8月,你公司关联方安徽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未名)与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北大未名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未名)签署了《厂房及办公用房租赁协议》,将其位于未名生物医药产业园一期(以下简称产业园一期)60923.22平米建筑租赁给合肥未名,租赁租期为20年。2018年8月,安徽未名与合肥未名签订《宿舍楼及公寓楼租赁协议》,约定将产业园一期的两栋宿舍楼、一栋公寓楼出租给合肥未名使用,租赁期为20年。2019年4月,安徽未名与合肥未名签署《专家楼租赁协议》,约定将产业园一期的5栋专家楼出租给合肥未名使用,租赁期为20年。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潘爱华、时任董秘王立君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及潘爱华、王立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问,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行政措施函所指出的问题,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整体水平。

特此公告。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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