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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医药: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1

我们作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赋予的职责,出席了2021年8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核查了相关内容,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2021年半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拟出售资产或拟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将其拥有的重组抗TNFα全人源单克隆抗体注射液进行出售或对外出资,有利于公司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增加公司现金流,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交易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拟出售资产或拟对外投资的议案》。

三、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及增资扩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及增资扩股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运营“重组人 NGF 滴眼液”项目及对全资子公司的增资扩股符合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项目研发核心成员的稳定性,推动“重组人 NGF 滴眼液”项目持续快速发展。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

四、关于2021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查,公司管理层在日常经营工作中能够认真执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21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为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未名”)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授信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厦门未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完全能够控制,为其5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解决其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促进厦门未名的生产发展。除此以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签字):

饶永 倪健 涂勇

黎元

2021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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