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鉴于7名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31.7520万份在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限内未行权,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由公司注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对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31.752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独立董事:金鹏、李诗田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