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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6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2-194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70号)核准,截至 2022年12 月5日止,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唐人神”)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39,619,299.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审计等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12,479,228.56元。上述资金已于2022年12月5日全部到位,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2月5日出具的天职业字 [2022] 46180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子公司湖南龙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云浮美神养殖有限公司、融水美神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浦北美神养殖有限公司、海南美神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均称“甲方”)与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保荐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董家塅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南区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车站路支行(以下称“乙方”、“商业银行”)于2022年12月15日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募投项目 名称开户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1东冲三期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湖南龙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18118901040019471
2云浮市云安温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猪苗养殖生产建设项目云浮美神养殖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董家塅支行585979365676
3融水县和睦镇芙蓉村唐人神集团养殖扶贫项目融水美神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伍家岭支行20000062792300107208328
4浦北美神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场浦北美神养殖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营业部810000389920000001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南区支行589879375951
6海南昌江大安一体化15万头养殖项目海南美神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城东支行43050162613600000610
7补充流动资金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长江路支行50560188000089831
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营业部432161888013000167896
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车站路支行1903020229200173274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露、吴坤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5号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8、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丙方法定代表人、乙方负责人或甲乙丙三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10、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11、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诉讼,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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