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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盛药业: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4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2月,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

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号),公司因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张益胜、李铁军等21名责任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06)。自 2017年7月起,公司陆续收到多起投资者因公司虚假陈述所导致的投资差额、利息、印花税、佣金等损失为由向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系列案”),公司已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通过公告(公告编号: 2017-035、2018-013、2018-025、2018-030)及定期报告的形式进行了公告。现将虚假陈述系列案件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累计收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203件,其中通过判决、和解、原告撤回全部诉讼请求等方式结案203件,公司支付的赔偿金、和解款、诉讼费等费用共计6,940,952元。除上述203件外,公司无尚未结案的案件。

二、公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的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第五条之相关规定,公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之日应为中国证监会在其网站公告其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号之日,即 2017年2月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2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2 号)第二条之相关规定,公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的诉讼时效应为三年,即公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诉讼时效已于 2020年2月3日届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诉讼时效已届满,所有案件均已结案,诉讼涉及的相关费用已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账务处理,不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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