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74民初[295、314、317、884、1237、1341]号之一、(2019)沪74民初658号,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准许卢辉宇等13位自然人撤回起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
原告:卢辉宇等13位自然人。
被告: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翥,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博,该公司职员。
上海金融法院在审理原告卢辉宇等15人诉被告顺灏股份证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卢辉宇等13人于2019年8月23日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原告卢辉宇等13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辉宇等13人撤诉。
原告卢辉宇等13人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9,593.2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796.65元,由原告卢辉宇等13人负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定公司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80%的责任。经公司与律师积极商讨应诉,上述部分投资者已自愿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款金额为诉请金额(不包括利息部分)的30%计算,公司需要赔偿上述原告合计金额1,536,431元,案件受理费由上述投资者承担。根据和解结果公司可以冲回预先计提的预计负债,预计增加利润总额2,489,846.80元,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产生正面影响,将可能有利于促进其他投资者接受调解,节约司法成本,公司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主营业务经营上。其余案件正在进行调解或和解,结果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74民初[295、314、317、884、1237、1341]号之一、(2019)沪74民初658号;
2、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