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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灏股份: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20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18)最高法民再337号、(2019)最高法民再70号、(2019)最高法民再82号、(2019)最高法民再92号】,就公司与杨宗艳等14人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做出调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7月4日、2018年7月28日、2018年10月9日披露了案件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7、2018-102、2018-104)、《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4、2019-041)。

二、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调解情况

对于以上涉及案件,公司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重在保护,兼顾发展”的方针,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并依法做出裁定,裁定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进行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针对《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码: 2018-

124、2019-041)涉及的诉讼,该批案件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一致认为案件损失存在一定的证券市场风险因素。顺灏股份同意按照案件一审判决认定的杨宗艳等14人损失的40%向上述各当事人补偿损失。

2、案件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11,836.78由顺灏股份负担。

上述补偿款共计1,475,236.87元,以及应当由顺灏股份向杨宗艳等14人支付的一审诉讼费用共计60,347.37元,顺灏股份已实际付清。

3、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法院据此制作的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三、本案的调解对公司的影响

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定公司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 80%的责任。本次经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由公司自愿按照投资者实际损失的40%对其进行补偿。对于部分投资者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案中可能发生的赔偿,公司已按原告诉讼请求金额的80%计提预计负债。本次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调解书是公司按照上述投资者损失的40%对其进行补偿损失,根据调解结果公司可以冲回预先计提的预计负债,预计增加利润总额1,429,184.7元,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产生正面影响。其余再审案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再审过程之中,再审结果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最高法民再337号、(2019)最高法民再70号、(2019)最高法民再82号、(2019)最高法民再92号】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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