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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灏股份: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2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66号、674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其提审公司与被申请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顺灏股份

法定代表人:郭翥,该公司总裁

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博,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雷等6名自然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甘雷等6名自然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59号、5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顺灏股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二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在致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再审申请书》中,公司认为二审法院(包括一审)的判决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判定申请人责任畸重,提出的再审理由主要如下:

(1)重要事实认定错误;(2)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公司认为其与关联自然人的财务往来行为和意向书延迟披露行为均不具有重大性,不构成民事赔偿责任上的证券虚假陈述;(3)投资者的损失与不当公告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公司股票下跌及股民的损失系熔断等系统风险因素造成。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裁定有利于公司获取与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公正、合法的判决。该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由公司自愿按照投资者实际损失的30%对其进行补偿。公司已按原告诉讼请求金额的80%计提预计负债,本次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调解书是公司按照上述投资者损失的30%对其进行补偿损失,根据调解结果公司可以冲回预先计提的预计负债,增加相应的利润总额。五、备查文件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66号、674号。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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