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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马服饰: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4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和审核了相关材料,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在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时,重点考虑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严格遵循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全面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同意《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贯彻了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精神,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能够较好的回报广大投资者,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报告期末,公司对关联方温州市梦多多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的因租赁房屋建筑物的其他应收款为111,000.00元,对华润置地森马实业(温州)有限公司的因租赁房屋建筑物的其他应收款为880,336.87元,对森马集团有限公司的因租赁产生的应收账款为169,821.00元,对浙江森马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因租赁产生的应收账款为1,936,328.50元,对上海卡洛特眼镜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为

5,670.30元,对浙江禾丽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为3,000,000.00元,对温州梦多多玩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为184,277.00元,对华润置地森马实业(温州)有限公司预付款项为174,753.46元,对上海米夏服饰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为507,127.06元,对浙江意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为75,359.96元。

除上述资金占用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阅相关资料,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属于正常的经营往来,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公允定价,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由于成本控制、相关品牌销售计划调整等原因,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预计存在一定差异,符合市场情况和经营实际,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关联交易价格按市场原则公允定价。上述交易在本次审议前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先许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未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六、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该事项已得到我们的事先认可,我们认真审查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简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并查阅了该所历年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认为,该所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资格,续聘该所有利于保障和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上海森小喵运动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46%。上述子公司期末实际担保余额人民币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0%。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等事项。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对上述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除此以外,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八、关于《关于使用不超过6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中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同意《关于使用不超过6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该议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关于核销公司坏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核销坏账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意本次坏账核销事项。

十、关于《关于 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依据充分合理,决策程序规范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且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十一、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第六届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第六届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能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推动公司创造良好的经营业绩,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第六届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该议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该议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苏文兵 刘海波 蔡丽玲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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