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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科技:关于收到《起诉状》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30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起诉状》的公告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以及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状》等材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情况如下:

原告一: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化工”或“原告”)

法定代表人:朱贵法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中华村

原告二: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欣晨”或“原告”)

法定代表人:陈敏恒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515号1幢607室

被告一: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科技”或“被告”)

法定代表人:钱志达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周王庙镇联民村蔡家石桥3号

被告二: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医药”或“被告”)

法定代表人:钱志达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矶山工业园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请求

①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包括停止非法获取、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和使用涉案技术秘密;

②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两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64,635,912.46元人民币;

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自2002年起,中华化工和上海欣晨开始共同研发并取得了乙醛酸法制备香兰素的“化学氧化法”新工艺,其他企业在通过乙醛酸法合成香兰素和乙基香兰素时,采用的是“催化氧化法”,与两原告新工艺不同,“化学氧化法”新工艺系原告的技术秘密。

2016年12月,兄弟科技提出建设“年产20,000吨苯二酚、31,100吨苯二酚衍生物建设项目”,其中苯二酚衍生物包括香兰素和乙基香兰素等。

因中华化工的十一位自然人股东于2012年3月与兄弟科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前者向后者转让中华化工72%股权。该协议于2012年12月终止。原告认为,在此期间,兄弟科技具有接触涉案技术秘密的便利条件,并实际接触了涉案技术秘密。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应诉,以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本案件的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初6号《应诉通知书》;

2、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状》。

特此公告。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6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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