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6号的规定。
(二)变更前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
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本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对首次执行日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比较报表及累积影响数进行了追溯调整。对2022年1月1日的之前发生的该等单项交易,如果导致2022年1月1日相关资产负债仍然存在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在2022年1月1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将差额调整2022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该事项对2022年12月31日及2022年度财务报表影响如下:
单位: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 变更前2022年 12月31日/2022年度 | 变更后2022年 12月31日/2022年度 | 影响数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31,611,295.68 | 32,005,260.25 | 393,964.57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2,577,704.12 | 12,617,785.49 | 40,081.37 |
盈余公积 | 77,633,968.69 | 77,632,306.19 | -1,662.50 |
未分配利润 | 593,080,474.94 | 593,436,020.64 | 355,545.70 |
所得税费用 | 21,272,967.38 | 20,898,136.18 | -374,831.20 |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 | 变更前2022年 12月31日/2022年度 | 变更后2022年 12月31日/2022年度 | 影响数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594,419.51 | 611,044.53 | 16,625.02 |
盈余公积 | 77,633,968.69 | 77,632,306.19 | -1,662.50 |
未分配利润 | 463,061,245.05 | 463,046,282.53 | -14,962.52 |
所得税费用 | 3,529,873.57 | 3,525,550.59 | -4,322.98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