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〇二〇年十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股份”、“发行人”或“公司”)2020年4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0年4月24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通达股份拟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3,156,830股(含本数)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议案之日起12个月,即有效期至2021年4月23日。
2020年7月20日,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20年8月4日,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626号文核准件,批文签发日为2020年7月29日,批文的有效期截止至2021年7月28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作为通达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根据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海通证券认为通达股份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以及通达股份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现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报告。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概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2020年9月18日)。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7.95元/股。
根据《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下称“《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发行对象依次按“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获配。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量,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8.01元/股。符合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74,906,367股,符合贵会《关于核准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26号)中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3,156,830股新股的要求。
(三)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8.01元/股,发行股数74,906,367股,募集资金总额599,999,999.67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2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序 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锁定期(月) |
1 | 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天辰景丞价值精选2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496,878 | 19,999,992.78 | 6 |
2 | 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天辰景丞价值精选3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496,878 | 19,999,992.78 | 6 |
3 | 张多贵 | 2,496,878 | 19,999,992.78 | 6 |
4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基金千帆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2,496,878 | 19,999,992.78 | 6 |
5 | 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8,988,764 | 71,999,999.64 | 6 |
6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490,636 | 59,999,994.36 | 6 |
7 |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铂绅二十一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 2,746,566 | 21,999,993.66 | 6 |
8 |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百合7号私募基金 | 2,496,878 | 19,999,992.78 | 6 |
9 |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596,754 | 20,799,999.54 | 6 |
10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7,478,152 | 139,999,997.52 | 6 |
11 | 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9,975,031 | 159,999,998.31 | 6 |
12 |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致远3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146,074 | 25,200,052.74 | 6 |
合计 | 74,906,367 | 599,999,999.67 |
(四)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9.67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0,288,111.86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9,711,887.81元。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资金总额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相关审议和核准程序
2020年4月7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0年4月24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议案之日起12个月,即有效期至2021年4月23日。2020年8月4日,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626号文核准件,批文签发日为2020年7月29日,批文的有效期截止至2021年7月28日。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过程和情况
(一)本次发行程序
日期 | 发行安排 | |
T-3日之前 |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 | |
T-3日 | 2020年9月17日 周四 | 发行方案批准通过后向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书 |
T-2日 | 2020年9月18日 周五 | 发行期首日 接受投资者对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咨询 |
T-1日 | 2020年9月21日 周一 | 接受保证金 接受投资者对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咨询 |
日期 | 发行安排 | |
T日 | 2020年9月22日 周二 | 接受保证金,保证金截止时间中午12:00 接受报价时间:9:00-12:00 根据询价结果汇总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发行对象,律师见证 对拟配售对象进行关联关系核查 |
T+1日 | 2020年9月23日 周三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核查 |
T+2日 | 2020年9月24日 周四 | 向认购对象发出获配确认通知、认购合同及其附件 |
T+3日 | 2020年9月25日 周五 | 投资者缴款 接收最终发行对象认购合同及其附件 |
T+4日 | 2020年9月28日 周一 | 投资者缴款,缴款截止17:00 接收最终发行对象认购合同及附件 将募集资金划转发行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
T+6日 | 2020年9月30日 周三 | 会计师对申购资金验资并出具资金验证报告 |
T+7日 | 2020年10月9日 周五 | 会计师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
T+8日 | 2020年10月12日 周一 | 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发行情况 |
(二)认购邀请书发送过程
主承销商于2020年9月17日(T-3)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99家机构及个人送达了认购邀请文件。其中包括了剔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关联方后发行人的前20名股东、25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家证券公司、6家保险机构投资者、报送发行方案前(8月24日)提交认购意向书的31名投资者、方案报送日(8月24日)至发行启动前(9月17日)新增的提交认购意向书的12名投资者,并剔除重复计算部分。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具体名单如下:
总序号
总序号 | 序号 | 认购主体名称 |
前二十大股东(剔除关联方) | ||
1 | 1 |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 | 2 | 吴文燕 |
3 | 3 | 唐清明 |
4 | 4 | 深圳创富兆业金融管理有限公司-创富福星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 | 5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 | 6 | 深圳前海粤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粤资价值成长10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
7 | 7 | 李佳雨 |
8 | 8 | 王玉琴 |
9 | 9 | 陈达良 |
10 | 10 | 深圳创富兆业金融管理有限公司-创富福星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1 | 11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2 | 12 | 曹正华 |
13 | 13 | 江云霞 |
14 | 14 | 李秀珍 |
15 | 15 | 刘镇西 |
16 | 16 | 唐秀英 |
17 | 17 |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盛泉恒元多策略量化套利1号专项基金 |
18 | 18 |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盛泉恒元量化套利1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9 | 19 |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盛泉恒元多策略量化对冲1号基金 |
20 | 20 | 詹金龙 |
基金公司 | ||
21 | 1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2 | 2 |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3 | 3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4 | 4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5 | 5 |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6 | 6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7 | 7 |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8 | 8 |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9 | 9 |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30 | 10 |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1 | 11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2 | 12 |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3 | 13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34 | 14 |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35 | 15 |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6 | 16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7 | 17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8 | 18 |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39 | 19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0 | 20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1 | 21 | 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2 | 22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3 | 23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4 | 24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45 | 25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证券公司 | ||
46 | 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7 | 2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48 | 3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9 | 4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0 | 5 |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
51 | 6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2 | 7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3 | 8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4 | 9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5 | 10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险公司 | ||
56 | 1 |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57 | 2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58 | 3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59 | 4 |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60 | 5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61 | 6 |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报送方案前(8月24日)提交意向函投资者 | ||
62 | 1 | 焦贵金 |
63 | 2 |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64 | 3 | 王良约 |
65 | 4 | 吴建昕 |
66 | 5 | 张辉贤 |
67 | 6 | 上海含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8 | 7 | 太仓东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69 | 8 | 上海珩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70 | 9 |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71 | 10 | 王洪 |
(重复项) | 11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72 | 12 | 郭军 |
73 | 13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4 | 14 | 上海弦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75 | 15 | 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重复项) | 16 |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6 | 17 | 沈阳兴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7 | 18 | 北京创富金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重复项) | 19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8 | 20 | 邹瀚枢 |
79 | 21 | 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80 | 22 | 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81 | 23 | 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重复项) | 24 |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 |
82 | 25 |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83 | 26 | 红证利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84 | 27 | 何慧清 |
85 | 28 | 上海君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86 | 29 |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87 | 30 | 共青城鼎睿一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88 | 31 | 深圳嘉石大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报送方案日(8月24日)-发行启动前(9月17日)新增意向函投资者 | ||
(重复项) | 1 |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9 | 2 | 上海驰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90 | 3 | 上海大正投资有限公司 |
91 | 4 | 张多贵 |
92 | 5 | 东营玲珑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93 | 6 |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
94 | 7 | 深圳市拓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95 | 8 |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96 | 9 | 山东惠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97 | 10 |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98 | 11 | 郑楹 |
99 | 12 | 湘韶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对最终认购邀请名单的投资者认购资格及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也符合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主承销商以及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三)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1、申购报价情况
2020年9月22日9:00-12:00,在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主承销商共收到15份申购报价单,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文件的要求及时提交了相关申购文件,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在申购报价前履行了备案程序。
2、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8.01元/股,发行股数74,906,367股,募集资金总额599,999,999.67元,未超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限。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2家,符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方案及贵会相关规定。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序 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锁定期 (月) |
1 | 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天辰景丞价值精选2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496,878 | 19,999,992.78 | 6 |
2 | 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天辰景丞价值精选3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496,878 | 19,999,992.78 | 6 |
3 | 张多贵 | 2,496,878 | 19,999,992.78 | 6 |
4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基金千帆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2,496,878 | 19,999,992.78 | 6 |
5 | 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8,988,764 | 71,999,999.64 | 6 |
6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490,636 | 59,999,994.36 | 6 |
7 |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铂绅二十一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 2,746,566 | 21,999,993.66 | 6 |
8 |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百合7号私募基金 | 2,496,878 | 19,999,992.78 | 6 |
9 |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596,754 | 20,799,999.54 | 6 |
10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7,478,152 | 139,999,997.52 | 6 |
11 | 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9,975,031 | 159,999,998.31 | 6 |
12 |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致远3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146,074 | 25,200,052.74 | 6 |
合 计 | 74,906,367 | 599,999,999.67 |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定价及配售过
程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发行对象的适当性管理及合规性核查
1、发行对象适当性管理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A、B、C,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五种级别。
本次通达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4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C4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
本次通达股份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
序号 | 获配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1 | 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2 | 张多贵 | 专业投资者C | 是 |
3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4 | 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5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6 |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7 |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8 |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9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10 | 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11 |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经核查,上述11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
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2、发行对象合规性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核查资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核查结果如下:
(1)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2)张多贵为自然人,本次以自有资金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公募基金管理人,本次以专户产品参与认购,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4)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本次以其管理的产品安信证券定发宝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安信证券定发宝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安信证券定发宝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安信资管定臻宝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安信资管定臻宝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安信资管定臻宝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安信资管定臻宝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6)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以管理人身份参与本次认购。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7)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8)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9)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公募基金管理人,本次以公募产品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10)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公募基金管理人,本次以公募产品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11)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五)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1、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发行人、海通证券向本次发行获配的12家发行对象
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2、2020年9月28日,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支付给主承销商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划转至上市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3、2020年9月30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4-00032号《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验证报告》。经验证,截至2020年9月28日,海通证券收到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599,999,999.67元。
4、2020年10月9日,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验字[2020]第4-00033号《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验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9.67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0,288,111.86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9,711,887.81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74,906,367.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514,805,520.81元。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方案,缴款通知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获配的11家投资者,均非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0年7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发行人于2020年7月21日进行了公告。
2020年8月4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26号),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于2020年8月4日进行了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续。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和发行对象选择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3、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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