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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威股份: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0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公司累计回购股份数量13,259,459股,已存放于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故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为543,729,053股。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9月19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9月18日-9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8日下午15:00至2019年9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黄海南路仙城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冷志斌先生因公务出差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由副董事长施金霞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表,下同)共32名,代表股份179,074,8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43,729,053股(公司总股份数556,988,512股扣减公司已回购股份数13,259,459股,下同)的32.934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6名,代表股份142,111,3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36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名,代表股份36,963,5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82%。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亚威精密激光加工设备业务投资项目跟投实施方案〉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江苏亚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施金霞女士、吉素琴女士、潘恩海先生、谢彦森先生与本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5,963,55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93%;反对58,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443,73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28%;反对58,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戴文东、郑华菊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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