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发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前,收到了公司拟在本次会议审议关联事项的相关资料,并与公司进行了详细沟通。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制定《亚威精密激光加工设备业务投资项目跟投实施方案》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制定《亚威精密激光加工设备业务投资项目跟投实施方案》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业务拓展,持续为股东创造效益。此项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此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此页为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楼佩煌】 【涂振连】 【吴建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