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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人网络: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7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现金购买交易对方所持的Alpha回购交易完成后的Alpha 42.30%的A类普通股(即9,730股);若Alpha回购交易未能于本次收购交割前完成,则交易对方应交割予上市公司的A类普通股股份数量应为19,459股(其中泛海投资应交割7,500股、上海鸿长应交割7,500股、重庆杰资应交割1,840股、弘毅创领应交割1,119股、宏景国盛应交割750股、昆明金润应交割750股),多交割的9,729股将于Alpha回购交易中由Alpha回购并注销,其对应的回购款按照对应比例归属于交易对方。(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和《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拟对重组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所有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出现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有利于公司加强主业、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继续保持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实质性同业竞争。

2、《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律程序。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就提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承诺。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有关报批程序及交易风险因素已在《巨人网络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进行了充分提示,有效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同意董事会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总体安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胡建绩 GONG YAN(龚焱) 张永烨

2019年7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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