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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隆股份:公司关于董事长、总经理配偶短线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总经理配偶短线交易的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程诚女士出具的《本人配偶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情况的说明》,获悉程诚女士的配偶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在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2月5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在2023年10月26日前,其配偶未持有公司股票。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2月5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方向交易数量(股)交易价格 (元/股)成交金额 (元)
2023年10月26日集中竞价买入1,4006.018,414.00
2023年10月26日集中竞价买入1,0005.935,930.00
2023年12月5日集中竞价卖出2,4006.0214,448.00

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400股,成交金额合计14,344.00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2,400股,成交金额合计14,448.00元;扣除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税费后累计收益81.50元。截至本公告日其配偶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 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程诚女士及其配偶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经研究,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此规定,其配偶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81.50元已上缴公司。

(二)经确认,本次短线交易系其配偶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是个人根据证券市场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行为,交易期间未征询程诚女士意见,亦未告知其上述交易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情况,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程诚女士及其配偶已充分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不良影响,并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并承诺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三)公司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培训与宣导工作,督促相关人员自身及其配偶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严格管理、审慎操作,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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