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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隆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检查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设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5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委员会中的一名独立董事和公司董事长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根据需要,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年度报告工作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的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总经理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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