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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隆股份: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专业咨询等职能,进一步完善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六条 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电子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还可以根据需要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等承担专门会议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专门会议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 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专门会议表决的意见类型包括同意、反对、弃权,对任一表决事项只能有一种表决意见。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第十五条 专门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和决议。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专门会议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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