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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隆股份: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9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1月18日以送达和通讯方式发出,并于2019年11月27日在公司19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陈书明先生主持,经全体监事审议表决,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218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届满但尚未行权的538.8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激励对象中23人因离职、调任等原因不再满足成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取消该23名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22.5万份股票期权,并予以注销;激励对象中有13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其获授的第二个行权期的部分股票期权共399.3万份将予以注销。此次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原308名调整为285名,股票期权数量由原2,230.7万份调整为1,170.1万份。且由于实施了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

整,行权价格调整为7.71元。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意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

二、备查文件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9年11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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