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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美特气: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保证董事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第七条 委员的资格和义务除应遵守《公司法》等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委员每年应该确保有充足的时间用于公司的相关事项,以保证有效地履行其应尽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证券部为战略委员会工作联系部门,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提供业务支撑工作。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向战略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三)战略委员会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经营管理层的委托,对公司经营管理层权限范围内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如遇紧急事项,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当日召集召开临时会议。

(一)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二)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其中必须有一名非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书面、电话、视频会议、电子邮件、传真等通讯方式召开, 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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