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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美特气:财务制度(2019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22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股份公司极其权属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指的权属公司是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第三条、公司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财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四条、公司应按规定按期编制财务报告,凡根据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各全资或控股公司要协同做好上述工作。公司应按规定公告由注册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告及必要附注和说明。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讲究经济效益,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预算、财务分析和会计监督,并进一步参与决策,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条、公司应设置会计机构,办理财务会计工作。

第八条、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分管财务工作(下面称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财务负责人负责领导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九条、财会人员按岗设置,实行岗位责任制,财会人员应定期轮岗,参加规定的会计继续教育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条、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 年以上经历。

第十一条、财会人员因故离职时,需办妥交接手续,不得中断财务会计工作。

三、资本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即股本,股本即注册资金,包括法人和个人投入的资本金。

第十三条、公司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对下属公司投资投入的资金,以对外投资管理。下属公司则作为实收资本或股本管理。下属公司的资本金不得随意变动。股份公司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被投资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投入资本的管理,要据实登记股份的种类、发行股份、每股面值、认缴股本数额,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企业需要增加股本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增资手续。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本,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东权益等于公司的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净资产,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八条、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资本公积项目主要包括:

(一)股本溢价,是指公司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二)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是指公司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三)接受现金捐赠,是指公司因接受现金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四)股权投资准备,是指公司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公司按其持股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五)拨款转入,是指公司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公司应按转入金额入账;

(六)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公司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

(七)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资本公积各项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债权人豁免的债务也在本项目核算。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股本。

第十九条盈余公积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定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任意盈余公积,是指公司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四、货币资金

第二十条、公司的货币资金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账。

公司应执行国家《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银行结算办法》 ,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的现金应由出纳人员保管,不得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记账工作和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银行存款应以公司的名义存入开户银行。

公司的票据印鉴应有二人以上分管并加强监督,对各项存款的收付,应遵循结算纪律,加强空白支票的管理并做好支票使用记录,指定出纳以外人员及时与银行对账,如有不符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相符后与银行对账单一并保管,以备查考。对期末银行未达账项应及时进行清理,尽快解决。

五、金融资产

第二+一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司购入股票、债券、基金等时,确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本公司在持有该类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于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将该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处置该类金融资产时,该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二十二条、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公司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公司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债券利息的,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在随后期间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很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如公司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则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公司于到期日前出售或重分类了较大金额的持有至到期类投资(较大金额是指相对该类投资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金额而言),则公司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期间且后两个会计年度不能再将任何金融资产分类为持有至到期,但下列情况除外: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收款项按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入账金额,收回或处置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期末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减值,则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可收回金额是通过对其的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信用损失)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

价值(扣除预计处置费用等)。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应收款项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若应收款项属于浮动利率金融资产的,在计算可收回金额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当期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期末余额达到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应收款项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了减值,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单项金额重大经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再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涉诉款项、客户信用状况恶化的应收款项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3)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单独测试的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按以下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组合类型确定组合的依据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账龄组合账龄状态账龄分析法
集团内关联单位间往来款项组合资产类型以历史损失率为基础 估计未来现金流量
应收票据组合承兑人、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以历史损失率为基础 估计未来现金流量

A、对账龄组合,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如下:

账龄应收账款计提比例%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6个月以内----
6个月至1年55
1至2年1010
2至3年3030
3至5年5050
账龄应收账款计提比例%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5年以上100100

B、对其他组合,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说明如下:

组合名称计提方法说明
集团内关联单位间往来款项组合以历史损失率为基础,除有明显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外,不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票据组合结合承兑人、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的信用风险,除有明显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外,银行承兑汇票不计提坏账准备;商业承兑汇票,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十四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于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

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将取得的价款和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损失的计量比照应收款项减值损失计量方法处理。减值损失计提后如有证据表明其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可予以转回,记入当期损益,但该转回的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期末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就认定其已发生减值,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确认减值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做出让步: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现金流量是否己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己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六、存货

第二十五条、存货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类资产,包括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备品配件、库存商品(产成品)以及发出商品等。

第二十六条、原材料、材料及备品备件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原材料、材料及备品备件,按照实际成本核算,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其实际成本。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于领用时一次摊销。同一种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七条、存货须正确分类,合理计价,妥善保管,完善收发领退手续和定期盘点制度,确保账账、账物相符。年终清查盘点,存货主管业务部门应对存货的数量、价值、质量做出认定,并编制盘点表。

第二十八条、存货盘存中发生的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物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及时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报废的存货除收回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及回收残值外的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其中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九条、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

库存商品(产成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期末通常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所有各类存货跌价准备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成本。

七、长期股权投资

第三十条、确认及初始计量

对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核算。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公司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公司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合并成本。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大于合并成本的差额,经复核后记入当期损益。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换出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债务转换为资本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及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一条、投资收益确认

公司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以及对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于被投资公司宣派现金股利时确认,而等现金股利超出投资日以后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冲减投资成本;对被投资公司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以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以取得股权后被投资公司实现的净损益份额计算确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公司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零为限,合同约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年实现净利润,公司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三十二条、减值确认和处置

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的规定,对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资产当时的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的规定,对长期投资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八、投资性房地产

第三十三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第三十四条、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确认的两个条件:与该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有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计量模式,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第三十六条、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七条、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第三十八条、在成本模式下,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第三十九条、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九、固定资产

第四十条、公司的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超过2,000 元的有形资产。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取得一般采用实际成本计价。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该用以抵债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非货币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通常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入账金额。

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根据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确定折旧率,具体如下:

类 别预计使用年限(年)净残值率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20-5010%1.8-4.5
机器设备5-1010%9-18
运输工具510%18
电子设备5020
其他设备5020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能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四十三条、购建固定资产以及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变卖、报废、对外投资,下属单位均应按相关规定报公司备案或报批。

第四十四条、固定资产出售、毁损、报废都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专设账户处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五条、在建工程是指公司为建造或修理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各项建筑和安装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需安装的设备。不需安装的设备不通过在建工程,而直接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工资、机械施工费以及分摊的工程管理费计价。出包工程必须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按合同规定付款条件、承包工程金额,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的设备原价、安装工程费用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用等计价。安装的设备原价是指:国内外购设备包括设备的发票价、运输费、装卸费、在途保险费、应计提税金等计价;国外进口设备还应包括进口关税和海外运输费:自制设备,按全部实际支出数或承制合同规定的价格计价。

第四+七条、为在建工程筹集的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应当开始资本化:资产支出己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四十八条、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当所购建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时,具体可从以几个方面进行判断: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在发生。

第四十九条、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实质上己经完成,则应当停止该部分资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才可使用,则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第五十条、在建工程完工应及时办理工程验收及移交手续,同时结清工程价款。当所建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按估计价值转账,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五十一条、在建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报废或者毁损损失巨大的,应查明原因,报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进行清理。属于承包单位责任的,应由承包单位赔偿;属于

公司责任的,其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用,已投入使用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五十二条、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若存在减值迹象应当进行减值计提。

十、无形资产

第五十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辩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成为无形资产可辩认性的标准: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五十四条、无形资产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第五十五条、无形资产计价: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符合确认无形资产的内部研究开发支出作为入账价值,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无形资产的成本,应按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公司采用自取得当月起在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内按直线法摊销;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在到期时因续约等延续、且有证据表明企业续约不需要付出大额成本的,续约期应当计入使用寿命。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寿命的,企业应当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以确定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

第五十七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及摊销方法。

每期末,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则估计其使用寿命,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无法确定使用期限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

第五十八条、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九条、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六十条、无形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若存在减值迹象应当计量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无形资产减值确认,进行减值计提。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无形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

十一、长期待摊费用

第六+一条、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公司已经发生,但摊销期限在1 年以上(不含1 年)的各项费用。

开办费转销方法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损益。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其中:

预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平均摊销。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装修费用,按两次装修间隔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限平均摊销。

十二、资产减值

第六十二条、资产减值的认定及范围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金额。这里的资产主要是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如: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

资产减值的迹象判断:

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可能发生资产减值的迹象包括: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己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六十三条、存在减值迹象的,本公司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六+四条、主要资产减值的确认及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资产负债表日,若因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使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时,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可回收金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若存在减值迹象应当计量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

固定资产减值确认,进行减值计提。可收回金额根据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可以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可以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公司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该等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以市场利率为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在建工程减值: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在建工程进行逐项检查,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应计提减值准备: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己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则按在建工程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年度损益。

无形资产减值:资产负债表日,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本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当存在以下情形时,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发生了减值准备的情形。

商誉减值准备: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均在每年末进行减值测试。鉴于商誉难以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因此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处理: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

些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如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十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六十五条、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认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非货币资产交换的确认:非货币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密切相关。判断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与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

第六十六条、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计量

具有商业实质交换的计量:具有商业实质且其换入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具有商业实质交换的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所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的价值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十四、债务重组

第六十七条、债务重组确认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和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六十八条、债务重组计量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余额符合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或有应付金额在随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的,企业应当冲销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十五、或有事项

第六十九条或有事项认定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或有事项的主要内容有: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重组业务等。

第七十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确认为预计负债:

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十一条、或有事项计量

或有事项的计量是指与或有事项相关义务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计量。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二是预期可获得补偿的处理。

因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十六、借款费用

第七十二条、借款费用确认

借款费用是指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本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3个月)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第七十三条、借款费用计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借款费用资本化计算: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资本化金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借款费用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借款费用资本化停止: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由于管理决策上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方面的原因等所导致的应予资本化资产购建的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则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

十七、收入

第七十四条、收入确认

收入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等。

第七十五条、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和计量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予确认:公司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

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销售商品必须办理销售手续,根据销售商品的种类开出相应的发票。实现的销售商品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入账,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有合同或协议的,按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但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第七十六条、提供劳务收入确认和计量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十七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和计量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公司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股利,也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形成的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十八、成本和费用

第七十八条、公司的成本和费用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包括商品(产成品)的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第七十九条、公司为取得经营收入而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不计入经营成本,单独核算,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十条、销售费用是指公司在整个销售、配送环节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八十一条、管理费用是指公司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八十二条、财务费用是指公司为筹集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支付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第八十三条、从费用中列支的与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年度内支出全部列入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第八十四条、公司资产发生盘盈、盘亏、报废、损毁等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公司资产发生盘亏、报废、损毁等损失,必须按公司有关规定批准后处理。

2 、盘亏或毁损的存货,在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有关费用,其中属非常原因造成的净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盘亏的存货按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有关费用。

3 、盘亏或损毁的固定资产,按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原价扣除累计折旧的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4 、公司在工程施工中发生固定资产盘盈或盘亏,以及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第八十五条、下列开支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自行研制、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发生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罚款、滞纳金等;被没收的财产;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十六条、公司及下属单位应加强成本和费用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合理制订费用额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建立与健全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制度。

十九、外币折算

第八十七条、外币业务折算

本公司对发生的外币业务,采用当月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记账。月末终了,货币性项目中的外币余额按期末市场汇价(中间价)进行调整,由此产生的折合人民币差额,除筹建期间及固定资产购建期间可予资本化部分外,其余计入当期度损益。

第八十八条、外币报表折算

本公司对子公司的非本位币会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一外币折算”的有关规定折算为本位币报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因会计报表各项目按规定采用不同汇率而产生的折算差额,以“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二十、利润及其分配

第八十九条、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三)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公司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四)所得税是指公司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五)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第九十条、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 年内延续弥补,5 年内不足弥补的,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以及超过用利润抵补期限的可用公积金弥补。

第九十一条、公司及下属单位以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应调整增加或扣减有关收支后的所得额,依法交纳所得税。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对外捐赠,避免税后列支支出。

第九十二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1 、按规定应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2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超过公司股本50 %时,可不再提取;

3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4 、向投资者分配股利。

上述分配的比例与数额,依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预分方案先行分配,然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有变化按通过的方案进行调整。

二十一、税金的缴纳

第九十三条、股份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税种有:( 1)流转税及附加:包括增值税和城建税等;( 2 )所得税。

第九十四条、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法为:所得税是当期的应付所得税及递延税项的总额。

当期所得税是根据当年应税利润计算得出。应税利润不同于利润表上列报的净利润,因为应税利润并不包括属于以后各年度核算的应税收入或可抵税支出等项目,并且不包括非应税或不可抵税项目。公司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是以资产负债表日规定的或实质上规定的税率计算。

递延税项是由于财务报表中资产及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其用于计算应税利润的相应税基之间的差额所产生的预期应付或可收回税款。递延税项采用资产负债表负债法核算。一般情况下,所有应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均予确认,而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只能在未来应纳税利润足以用作抵销暂时性差异的限度内,才予以确认。如果暂时性差异是由商誉,或在某一既不影响纳税利润、也不影响会计利润的交易(除了实际合并)中的其它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下产生的,则该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则不予确认。

对合营公司及联营公司投资,以及在合营公司的权益产生的应税暂时性差异会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公司能够控制这些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而且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将来很可能不会转回的情况则属例外。

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会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核查,并且在未来不再很可能有足够纳税所得以转回部份或全部递延所得税资产时,按不能转回的部份扣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是以预期于相关资产实现或相关负债清偿当期所使用的所得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通常会计入损益,除非其与直接计入权益的项目有关,在这种情况下,递延所得税也会作为权益项目处理。

二十二、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十五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有关部门需要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的,还应当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明细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分部报表。

第九十六条、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司应按照规定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财务会计报告格式应严格按照规定;报送的对象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十七条、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应按期编报会计报表。公司本部的会计报表与子公司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的规定编制。

第九十八条、按照规定,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应聘请有资格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十九条、公司的有关财务信息,应按规定在中期、年度报告中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披露的内容按照《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条、公司财务部门除提供定期报告财务信息外,在发生各种临时公告等需要对外提供财务信息时,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

二十三、财务预算、财务分析、财务决策

第一百零一条、财务预算是公司年度内的经济工作目标的量化形式,也是公司实施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应根据市场预测、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公司下达的指标,认真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财务预算的基础包括财务预测和利润规划。

第一百零三条、财务预测的基本步骤如下:

1 、销售预测;

2 、估计需要的资产;

3 、估计收入费用和保留盈余:

4 、估计所需融资。

第一百零四条、利润规划是公司为实现目标利润而综合调整其经营活动的规模和水平,它是企业编制预算的基础。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应编制全面的财务预算,主要包括损益表预算、资产负债表预算、费用预算及主要财务指标预算等。

第一百零六条、财务分析是指以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为依据和起点,采用专门方法,系统分析和评价企业的过去和现在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目的是了解过去、评价现在、预测未来,帮助利益关系集团改善决策。财务分析的最基本职能是将大量的报表数据转换成对特定决策有用的信息,减少决策的不确定性。

第一百零七条、财务分析分财务比率分析和报表分析。

财务分析采用比较分析法。

1 、与本企业历史同期比:

2 、与年初预算比;

3 、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和先进水平比。

第一百零八条、财务指标(财务比率)

1 、变现能力比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2 、资产管理比率:营业周期、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

3 、负债比率: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有形净值债务率、已获利息倍数;盈利能力:销售净利率、销售毛利率、资产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

4 、上市公司的财务比率: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每股净资产、市净率。

第一百零九条、报表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分析、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分析和现金流量表分析。

第一百一十条、财务决策是通过一系列预算、分析过程,进一步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中来,为企业的决策提供有力的证据。

二十四、会计档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财会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人权益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工程竣工决算、工程合同、对外投资、经济合同等。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财务机构应制定会计档案管理、调阅制度,指定专人管理会计档案,并在中国境内的公司所在地妥善保存,不得丢失和损坏。

第一百一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月度季度会计报表至少保存15 年,年度会计报告及其他重要资料必须永久保存。会计档案保存销毁时,应当抄具清单,经董事会议通过报财政主管机关同意后销毁,所销毁的会计档案的清单永久保存。

二十五、清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交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一百一十五条、清算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公司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不包括已经作为担保物且相当于担保债务部分的财产)。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的同意,不得处置公司财产。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损失。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在申请破产受理前一年内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1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 、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 、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 、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 、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3 、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一百二十一条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二十六、会计监督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百二+三条、公司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处理或请示单位负责人后处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违反《会计法》 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各公司和个人有权检举。

第一百二十六条、各公司及会计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贪污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二十七、附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制度未涉及的有关财务处理事项,按财税部门已发的有关准则、制度和规定办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制度工作部门为股份公司财务部。

第一百三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制度在执行期间如与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补充规定有抵触,应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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