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金新农: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并结合《公司章程》,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债务融资环境等情况,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合理平衡和处理好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五)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建立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公司

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净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净利润的30%或不低于5,000万元。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形确定。公

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4、现金分红政策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公司现金分红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本规模、股票流动性等因素,结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以及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及监督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期间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董事会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等,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并兼顾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基础进行详细论证,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因监管政策变动、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或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或监管部门日后颁布的相关规则文件冲突时,从其规定。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