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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3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6月12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 9:15至2020年6月12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静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476,158,6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21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74,245,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04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913,4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9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695,3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3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8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913,4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9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5,880,6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6%;反对26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7%;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17,3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861%;反对26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97%;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42%。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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