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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6

独立意见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出售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及WORLD STYLE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8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分析,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资产重组的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2、关于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及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关于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公司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关于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价格乃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谈判确定,并已综合考虑了多方面的影响因素,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本次交易为市场化出售,交易定价由交易各方经过协商确定,评估机构为标的公司市场价值提供参考,所涉资产定价公允;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方军雄

陆文龙

俞 峰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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