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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联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5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26号)核准,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6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128,449,096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10.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49,999,998.96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8,417,621.53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21,582,377.43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6年4月6日全部到账,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衡验字(2016)00056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孙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中的分项“线下服务网点建设”实施主体增加全资孙公司南京康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由南京新联电能云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其全资子公司南京康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增资2,000万元。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公司、全资孙公司南京康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作为共同方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6490188006717072,截至2019年4月29日,专户余额为1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用电云服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9年4月3日,期限3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江波、孙素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情形除外。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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