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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联电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30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四项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鉴于上述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

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

5、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主要内容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的衔接规定,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对公司2018年度当期及前期金融工具的列报不会产生影响,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首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将调整计入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公司将于2019年一季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18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2017年修订发布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往

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2017年修订发布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文件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影响,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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