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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联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30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提出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该预案至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8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已审批的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3,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357.46万元。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它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司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有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公司2018年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符合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按照有关规定,公司对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并形成了《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得到了有效的执行,能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完整和经营管理的规范运行。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的真实情况。

五、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8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编制的《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同意提交该报告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时,对公司进行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该事项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暨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孙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孙公司,可以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不利的影响。我们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暨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孙公司,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调整事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调整。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2017年修订发布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文件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影响,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部分自用房产变更为投资性房地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部分房产从固定资产变更为投资性房地产对外出租,可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获取租金收益,不存在变更会计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

独立董事:张阳、李云彬、周定华

2019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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