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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岩土: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7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作为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138,215.42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担保,上述对外担保均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任何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较好的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三、关于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延长“香港国际机场第三跑道系统项目之设备购置项目”的实施期限,不构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有助于公司生产经营项目的正常运转,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

四、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9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关于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公司向其增资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场道、上海强劲、上海远方本次增加注册资本有利于降低财务风险,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增加注册资本事项完成后上述子公司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增资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我们同意上述子公司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项。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和调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周延、童盼、宋利坡

2019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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