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延长质押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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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关于部分股份延长质押期限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延长质押期限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延长质押期限的基本情况
因自身资金及生产经营需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商晓波先生于2019年12月05日将其所持有的高管锁定股34,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6%)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股票质押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烨芳女士于2020年1月6日将其所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2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6%)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股票质押业务;现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分别就上述质押股份一并办理了延期购回业务,商晓波先生购回交易日为 2021年9月3日;邓烨芳女士购回交易日为 2021年9月3日。本次延期已于 2020年9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本次延长股票质押期限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本次质押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是否为限售股(如是,注明限售类型) | 是否为补充质押 | 质押起始日期 | 质押到期日期 | 质权人 | 质押用途 |
商晓波 | 是 | 34,900,000 | 17.79 | 6.66 | 是(高管锁定股) | 否 | 2019年12月5日 | 2021年9月3日 | 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个人资金需求 |
邓烨芳 | 是 | 26,000,000 | 45.32 | 4.96 | 否 | 否 | 2020年1月6日 | 2021年9月3日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自身生产经营 |
合计 | 60,900,000 | 63.11 | 11.62 |
注:本公告各表格中若比例合计项与各分项之和不一致,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本次质押前质押股份数量(股) | 本次质押后质押股份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已质押股份 情况 | 未质押股份 情况 | ||
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股) | 占已质押股份比例(%) | 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股) | 占未质押股份比例(%) | |||||||
商晓波 | 196,205,972 | 37.46 | 63,900,000 | 63,900,000 | 32.57 | 12.20 | 34,900,000 | 54.62 | 112,254,479 | 84.84 |
邓烨芳 | 57,367,200 | 10.95 | 26,000,000 | 26,000,000 | 45.32 | 4.96 | -- | -- | -- | -- |
合计 | 253,573,172 | 48.41 | 89,900,000 | 89,900,000 | 35.45 | 17.17 | 34,900,000 | 54.62 | 112,254,479 | 84.84 |
注: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限售类型为高管锁定股。
3、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被冻结或拍卖等情况。
三、股东质押的股份是否出现平仓风险
1、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无关。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所质押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且本次股权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股份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