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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路钢构: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8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谨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当期及累计发生的担保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向公司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不构成关联交易,主要用于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以及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本次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安徽金寨金鸿诺科技有限公司增加担保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目前该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王琦 潘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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