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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林重: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7

深证上〔2022〕806号

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

林州重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林州经济开发区陵阳路北段,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

郭现生,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郭钏,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崔普县,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林重”)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ST林重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现生控制的林州重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重控股”)及其子公司累计划转资金60,930.29万元,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余额为35,905.63万元,占ST林重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3.62%。

ST林重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5条的规定。

ST林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现生及林重控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3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同时,郭现生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林重总经理郭钏、财务负责人崔普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郭现生,林州重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郭钏、财务负责人崔普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现生、林州重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郭钏、崔普县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8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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