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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林重:关于河南证监局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6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证监局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或“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经查,2020年度,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与实际控制人郭现生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3,

003.62万元。林州重机未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

林州重机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郭现生、总经理郭钏 、财务负责人崔普县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条规定。

同时,郭现生作为林州重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林州重机、郭现生、郭钏、崔普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规意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依法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其他应收款形成的资金占用已于近期全部收回并彻底解决,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6号)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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