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关于调整与北京中科虹霸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增加与北京中科虹霸科技有限公司的额度预计系正常的日常关联交易行为,是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
2、交易定价均采用市场价格,充分体现了公平、公允的原则;
3、公司根据实际经营的情况和未来发展的考虑,增加与北京中科虹霸科技有限公司的额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